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4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琦選任辯護人楊慧娟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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