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0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0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0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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