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 楊妤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進發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1,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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