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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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2號聲請人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相對人順發科技電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淑玲 相對人 陳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順發科技電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淑美」之記載,應更正為「順發科技電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淑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