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佑宗
訴訟代理人 羅嘉莉
謝 施雪雲
謝耀賢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 謝莊和英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被告 謝奇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2,841元【計算式:1,266.64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8,947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13年度公告現值)×297/4650(原告權利範圍)=1,532,841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蕙玲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