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佑宗

訴訟代理人 羅嘉莉

被告 蕭能維 律師即 謝金坤 之遺產管理人

謝陳鈴謝旻璁 之繼承人

莊謝雪

謝恆裕

謝碩荃

陳昆鴻

陳淑芳

謝繼賢

謝振和

謝振堅

謝振誠

謝惠娥

謝俊義

施雪雲

謝麗梅

謝麗月

謝耀德

謝耀賢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謝伸安

謝瓊儀

謝幸錦

謝吳滿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 謝莊和英

謝淑娟

謝淑芬

謝小玲

謝雅筠謝莉莉

謝騰緯謝政明

謝鴻生

謝英斌

謝文仁

謝宗廷

謝忠其

謝華偉

陳怡堯

謝君甫

水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被告 謝奇璋

謝炎儒

謝凌川

謝昌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2,841元‬【計算式:1,266.64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8,947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13年度公告現值)×297/4650(原告權利範圍)=1,532,841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蕙玲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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