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2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美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中,門號0000000000「*使用未滿30個月即降轉至新4代1599型以下(不含),退租或終止契約需賠償(21500元+250元*優專月數)/30個月行銷費用賠償款」其請求之依據。
二、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中,門號0000000000「*使用未滿30個月即降轉至新4代799型以下(不含),退租或終止契約需賠償(7500元+100元*優專月數)/30個月行銷費用賠償款」其請求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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