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裕欽具保人楊威佑被告黃國瑋具保人黃麗芬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少連偵字第307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8號、第103號、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威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黃麗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案被告林裕欽、黃國瑋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各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分別由具保人楊威佑、黃麗芬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2人釋放。惟被告2人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民國
109年2月10日下午2時30分到庭接受審判,竟無故不到庭,本院乃依法拘提被告2人,並合法傳喚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亦未有所獲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見106年度少連偵字第
307號卷四第20至21頁、第26至27頁)、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訊問筆錄、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被告2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見本院卷三第87頁、第91至92頁、第111頁、第115頁、第199頁、第205頁、第293頁、第
297頁、第301頁、第305至306頁、第313至319頁、第
323頁、第327頁、第331至337頁、第373至375頁、第
379頁)在卷可稽,足證被告2人確已逃匿,自應將其等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啓榮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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