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林金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域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7,627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2,992.67元,依起訴時即民國94年10月19日之美金對新台幣賣出匯率為1比33.875,折合新台幣1,117,6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書記官凌昇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