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5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顏清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顏清吉於民國102年8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前置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4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顏清吉│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5│││98776元││3月1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