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60號聲請人高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登源 代理人 王世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6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高第公寓大廈管│中國信託商業銀│105年10月27日│35,400元│CMO130248││││理維護股份有限│行彰化分行│││││││公司何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