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請人 陳正義 相對人 林進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擋押權人於債權人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段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進生於民國00年00月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抵押權,並約定應於74年2月7日前償還所擔保之借款60萬元及利息、遲延利息,詎相對人屆期並未清償,雙方於99年12月28日達成協議,約定將全部債務折算成55萬元,由相對人向銀行辦理貸款一次清償,相對人卻於二日後即反悔,拒絕履行清償協議,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協議書及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