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投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吳雪妮 被告 李錦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信宇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