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1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昭彣
黃旭崑 詹梅英
一、債務人李昭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捌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前項給付如對債務人李昭彣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旭崑、詹梅英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