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011號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011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011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賴彥魁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