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513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清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8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清三犯過失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楊清三行車不慎,致被害人受有傷害,身心痛苦,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兼衡其過失之情節、對被害人造成之傷勢、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再衡量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