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國簡字第15號
原 告 劉泓志
被 告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楊治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世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