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國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國簡字第15號
原   告  劉泓志
被   告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楊治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世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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