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85號
原 告 林鳳英
被 告 周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竹縣○○鄉○○村○○路○段○○○巷○○
弄○○號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八月三十
一日起至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應將坐落
於新竹縣○○鄉○○村○○鄰○○路○段○○○巷○○弄○○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租金新臺幣(
下同)36,000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31日起至遷讓之日止
按月賠償6,000元。嗣變更為:如主文第1、2項所示(本
院卷第29頁)。核屬單純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
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105年12月31日起,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約定租賃
期間至107年12月31日止共2年,被告應於每月31日繳付租
金6,000元。原告業已交付系爭房屋予被告使用,惟被告自
107年4月30日起即未繳付租金,迭經催告,迄至107年8
月30日止,共積欠4個月之租金即24,000元,且被告遲付之
租金總額已達2期以上。
㈡原告已口頭通知被告,敘明被告已逾2個月以上未給付租金
,並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等語,惟被告仍未置理,拒絕遷
讓而繼續占有使用系爭房屋,因此獲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
㈢爰依兩造租賃契約、民法租賃及不當得利之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系爭房屋106年
房屋稅繳款書在卷可證(本院卷第30-36頁),核與其所述
相符;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
,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
張應為可採。
㈡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
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
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
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
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民
法第44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以被告遲付之租
金總額已達2期以上,且已遲付逾2個月,迭經催告仍未給
付為由,而通知被告於107年8月30日終止租賃契約,是本
院認兩造租賃契約業於107年8月30日合法終止。承租人於
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5條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租賃契約既已合法終止,則原告請求被告騰空遷讓
返還系爭房屋,於法有據。又原告依據租賃契約第3條「租
金每個月新臺幣陸仟元正」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所積欠自
107年4月30日起,至107年8月30日止共4個月之租金24
,000元,應屬有據。
㈢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應返還之利益,依其利益之性質不能返
還,應償還其價額,同法第179條、第181條但書分有明文
。被告自本件租約終止翌日即107年8月31日起,無法律上
之原因,繼續占有使用系爭房屋,致原告無法使用,因而受
有損害,該「使用利益」依其性質不能返還,而無權占用他
人房屋,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是
原告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自107年8月31日起
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6,000元,應為可採。
㈣綜上所述,兩造租賃契約業經原告合法終止,原告依民法第
455條、第179條及租賃契約第3條,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返
還系爭房屋,及給付租金24,000元,及自107年8月31日起
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不當得利6,000元,均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1,55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