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36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被 告 陳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向原告貸款時簽訂貸款契約書第16條載明甲方(
即被告)不履行本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事項致涉訟時,合意
由乙方(即原告)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所在地之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又原告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所在
地新北市○○區○○○街○○巷○○弄○○號,有原告網頁查詢結
果可憑,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應受前開合
意管轄約定之拘束,揆諸前開說明,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