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674號債權人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設立登記資料(含組織型態及最新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