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98號原告甲○○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遺產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2,504元(9,290,015×1/4=2,322,50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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