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583號

原告幸福公園文學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群

被告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晟

訴訟代理人 黃紫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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