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07號原告 劉張秀蘭 被告 王崑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1,1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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