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595號被告甲○○男28歲具保人乙○○男47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繳納現金後,免予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金虎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