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4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素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現金卡約定條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