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917號聲請人勇欣五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英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偉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四張。
三、陳報「勇欣五金行」之商業登記資料。
四、確認附表編號1.及2.及3.之本票票面金額為5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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