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88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林琪臻林添福 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林慧雯
法定代理人  林佩賦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882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0年9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被告答辯狀(已就利息為時效
抗辯),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添福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
43,446元,及自民國105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添福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
206,991元,及自民國105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2.9%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新台幣500元,被告負擔新台幣2,260
元。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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