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6號原告 廖健昌 被告 許招寶
何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於104年9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足憑,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