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42號原告 陳再 添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旭旻 、 柳淑芬 間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事件,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二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