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玻璃球壹個、殘渣袋壹包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信宏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玻璃球1個、殘渣袋1包,經送鑑驗,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林信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而扣案之玻璃球1個、殘渣袋1包,經送檢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000年0月0日出具之實驗室分析編號DAA9745-1、DAA9745-2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玻璃球1個、殘渣袋1包,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無訛。又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殘渣袋,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智輝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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