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家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家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廖家賢因犯詐欺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八年十月十四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羅郁婷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一0八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