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16號聲請人 廖雪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亦未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亦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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