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宗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宗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宗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以100年度聲減字第28號、100年度聲字第167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3年7月、5年6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黃潔茹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