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救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26號聲請人 李婉玉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間住宅補貼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住宅補貼(租金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業由本院受理中。聲請人係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而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於民國100年12月8日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審查表影本資為釋明,且其所提行政訴訟,亦經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72號受理在案,業經調卷閱明無訛,堪認聲請人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且又未發現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事,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簡慧娟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洪美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