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非調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家非調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非調字第278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查:
(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其成年之日(即116年2月19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5,000元,係因財產關係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應按期給付聲請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自111年1月1日該月計算至聲請人18歲成年之日,該期間共計為5年2月(即62月),是本件標的金額為310,000元(計算式:5,000元×62月=31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
(二)依前所述,聲請人應繳納上開聲請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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