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566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鍾隆評
被 告 陳政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玖仟零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