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派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12號原告 游天貴
游輝銘 游象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廖昰軒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游作追 兼法定代理人 游象賢 被告 游宗裕
游輝燦 游文志 游正重 游宗貴 游鍾興 游俊鈞象興 游金剛游紘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派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2,3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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