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45號
聲請人 任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7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89868
1
9514.7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