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77號原告 邱德福 上列原告因給付薪資事件,曾對被告英格橡膠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1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2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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