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261號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被告 蔡永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參拾貳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