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038號
原   告  陳秀琴
訴訟代理人  易玉麗
       閻道至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湘傳 律師
被   告  呂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依附件所示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
○○○巷○○○號二樓因本件漏水所生損害回復原狀。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一)被
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O
樓房屋之漏水修復。(二)被告應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段○○巷○○號O樓房屋因本件漏水所生損害回
復原狀。嗣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
為:被告應依附件所示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段00巷00號O樓因本件漏水所生損害回復原狀。核屬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
(一)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
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
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
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
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
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
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
第767條第1項、第191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213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建物因熱水管爆裂而產生漏水,並致使原告建物
平頂、水泥牆面、木板牆、吊頂燈一盞與電線開關受損,
有卷內鑑定報告可稽。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
、第191條第1項、第21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依附件所
示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
O樓因本件漏水所生損害回復原狀。
三、被告則以:
就本案委託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的鑑定報告提出質
疑:
(一)潛規則影響司法公正:鑑定界有一潛規則就是「鑑定結果
會偏向付費方」。尤以本次鑑定報告可見一般,完全以原
告提出擴大的損害加以估算,並未考量「回復原狀」為目
的的情況下,以其他工程施作方法之可行性。例如,是否
有其拆除木作裝潢之必要不拆裝潢下,其他工法及費用之
鑑定評估。就好像車門遭到刮傷以「回復原狀」原則下,
可以鈑金、烤漆工法施作而非更換整片車門為唯一選項。
(二)鑑定項目金額及非必要費用太高;由於潛規則的偏頗,影
響後續鑑定方向及費用。例如:地板保護(二樓是磨石子
地板非木質地板)、施工架(二樓非挑高建築,鋁梯即可施
作)、保險管理費(本棟是無人管理的四十幾年老舊建築)
、傢具移動及其他費用(莫名增加的項目)等等。皆與被告
於108年10月3日雇請維修人員現場估算金額,在其實務差
極大。83年基簡字第177號判決:「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
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
196條定有明文。又依該規定請求賠償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
材料以新品換舊,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
民庭會議決議參照I本案漏水事件標的是為四十三年以上
老舊建築二依行政院頒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
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鋼筋、(骨)混凝土建造、預
鑄混凝土建造之房屋之耐用年數為50年、木作10年、電氣
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45及千分之206、千分
之369折舊後,殘值近乎為0。而且是新北市政府都市計劃
規劃中「新北市板橋浮洲商業區都市更新案」的都市更新
範圍,已是限制性建築,隨時可能拆除改建。僅為殘值近
乎為0且非人為的水管爆裂所致的漏水事件,大興土木實
無必要亦可能超出民法;損害「填補」的精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第一類建物謄本及
第一類土地謄本、漏水影片及照片光碟等件為證,而被告則
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五、本院依原告聲請囑託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鑑定過程及
結果為:
(一)鑑定過程:
1、108年12月19日上午9時起在鑑定標的物現場會勘,到原告
二樓了解漏水與損害位置,...,二樓目前並無漏水情況

2、到被告三樓浴室(二樓先前漏水相對位置),使用馬桶五
次、洗臉盆開水龍頭放水、蓮蓬頭放水(模擬洗澡狀況)
,冷熱水皆測試十分鐘,浴室地板蓄水(淹蓋約2/3面積
),其間觀察二樓並未發現有滴水情形;
3、被告表示三樓熱水管在今年舊曆年後有換塑膠明管,原告
表示二樓在舊曆年後過一陣子沒有再漏水。
(二)鑑定結果:
1、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3樓建物之漏水部分:
(1)漏水原因:因熱水管暴裂因而產生漏水;
(2)修復項目:換熱水管;
(3)修復方法:採敲除牆面換熱水管,再彼土粉刷復原方
示或另外接明管方法;
(4)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預估:被告已經採用另外
接明管(PVC管)方法修復熱水管,雖然未
採一般常用的白鐵管,但至少堪用一陣子
,據研判改管後,原告二樓原漏水的地方
已不再漏水,因已處理,本報告不在編列
修復費用。
2、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O樓建物之漏水導致之
損害賠償部分:
(1)修復項目:平頂、水泥牆面與木板牆,吊頂燈一盞與
電線開關。
(2)修復方法:刮掉現有水潰的平頂與牆面、重新彼土粉
刷;木板牆拆除、更新粉刷;燈具與電線
開關拆除並更新安裝。
(3)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預估:199,959元(如附件
)。
此有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9年1月3日新北土技字第10900
00014號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是本件原告所有新北市○
○區○○路○段00巷00號O樓建物之滲漏水導致之損害,
確係被告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
3樓建物漏水情事所造成無訛。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13條等規定,請求被告應依
附件所示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巷
00號O樓因本件漏水所生損害回復原狀,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九、另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因下列行為
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
或一部: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
利所必要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費用包括囑託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之鑑定費,
惟原告起訴後,聲請本院就漏水原因囑託該公會查明是否與
被告所有系爭3樓房屋有關,惟鑑定查明原因前,被告已自
行修復漏水情形,足見原告支出之鑑定費,按當時之訴訟程
度,非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是以本件原告勝訴,本院
認仍應由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之二分之一,始為公允。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81條第1款、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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