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4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三六號、第一七一五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丁○○犯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鑰匙壹支(其上刻有CHINYO字樣),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丁○○前於民國八十二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七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0九五號判決同刑度確定,嗣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惟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五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前揭假釋亦經撤銷,並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及殘刑一年九月十二日,又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詎其仍未記取教訓,再次於保護管束期間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六九七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前揭假釋亦經撤銷,並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十月及殘刑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經接續執行拘役五十日,而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丁○○仍未記取教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六至八所示之時、地,持其所有之鑰匙一支(其上刻有CHINYO字樣),以各該編號所示之方法,竊取如各該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己○○等人之自用小客車或重型機車(均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嗣於九十六年三月八日十一時三十分許,丁○○駕駛如附表編號八所示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已發還被害人乙○○),為警在新竹市○○路○段○○○巷口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用以行竊之鑰匙一支(保管字號:九十六年度保管字第三五0號,參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一五號偵查卷第七八頁),而知悉上情。
(三)又其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方法,竊取被害人戊○○管領之電鑽一支而未遂(詳如附表編號五所示)。嗣經警查詢丁○○遺留於案發現場、其母黃 劉淑妹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並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經丁○○依通知到案說明後,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附記事項:
(一)起訴意旨原認被告丁○○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竊盜未遂犯行,其著手竊取之物品除電鑽一支外,尚有電線一捆及砂輪機一臺等物,惟被告丁○○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其僅著手竊取電鑽一支,且無其他證據可供證明被告確有著手竊取上開其餘物品之行為,而此部分犯行亦據公訴人當庭減縮。
(二)又扣案之鑰匙三支,被告供稱僅以其上刻有「CHINYO」字樣之該把鑰匙用以竊取如附表編號五以外之物品,本院亦查無其他證據證明另二支扣案之鑰匙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就此部分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以上均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蕭惠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犯罪時間及│被害人│犯罪事實及尋獲經過││││地點│││├──┼────────┼─────┼───┼──────────────┤│一│丁○○竊盜,累犯│95年6月29│己○○│丁○○持自備鑰匙1支,竊取停│││,處有期徒刑肆月│日13時許││放於左址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扣案之鑰匙壹支│││自用小客車。│││(其上刻有CHINYO│新竹市東區││嗣於95年7月2日19時許,為警在│││字樣),沒收之。│金山北一街││新竹縣○○鎮○○路尋獲上開失││││42號前││竊車輛。│├──┼────────┼─────┼───┼──────────────┤│二│丁○○竊盜,累犯│95年7月22│ 邱陳秋 │丁○○持自備鑰匙1支,竊取停│││,處有期徒刑肆月│日17時許│月│放於左址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扣案之鑰匙壹支│││自用小客車。│││(其上刻有CHINYO│新竹縣竹東││嗣於95年8月3日11時30分許,為│││字樣),沒收○○○鎮○○路65││警在新竹縣關西金山里山區產業││││號前││道路旁尋獲上開失竊車輛。│├──┼────────┼─────┼───┼──────────────┤│三│丁○○竊盜,累犯│95年8月26│ 郭中杰 │丁○○持自備鑰匙1支,竊取停│││,處有期徒刑叁月│日10時許││放於左址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扣案之鑰匙壹支│││重型機車。│││(其上刻有CHINYO│新竹縣竹東││嗣於95年8月27日21時許,為被│││字樣),沒收○○○鎮○○○段││害人之弟甲○○在新竹縣竹東鎮││││朝陽路口附││榮華里自強路段自行尋獲上開失││││近││竊車輛。│├──┼────────┼─────┼───┼──────────────┤│四│丁○○竊盜,累犯│95年9月9日│ 鄭范秀 │丁○○持自備鑰匙1支,竊取停│││,處有期徒刑肆月│13時許│香│放於左址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扣案之鑰匙壹支│││自用小客車。│││(其上刻有CHINYO│新竹縣芎林││嗣於95年9月13日12時20分許,│││字樣),沒收之。│鄉上 山村光 ││為警在新竹縣○○鎮○○路○段││││復街鳳林公││竹東大橋下尋獲上開失竊車輛。││││園旁│││├──┼────────┼─────┼───┼──────────────┤│五│丁○○竊盜,未遂│95年12月2│戊○○│丁○○騎乘其母黃劉淑妹所有之│││,累犯,處有期徒│日13時30分│管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刑貳月。│許││行經左址建築工地前,乘該處工││││││地地下室無人看守之際,徒手竊││││新竹縣竹北││取放置於該處之電鑽1支,惟尚││││市○○○街││未得手即為戊○○發現,丁○○││││5號某建築││遂丟棄該電鋸,並將其所騎乘之││││工地地下室││上開機車遺留於現場後逃逸。│├──┼────────┼─────┼───┼──────────────┤│六│丁○○竊盜,累犯│96年2月27│河寬工│丁○○持自備鑰匙1支,竊取停│││,處有期徒刑肆月│日8時許│程有限│放於左址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扣案之鑰匙壹支││公司│自用小客車。│││(其上刻有CHINYO│新竹縣寶山││嗣於96年3月7日9時許,為警在│││字樣),沒收之。│鄉大崎村寶││新竹縣寶山鄉寶山水庫產業道路││││山路19號旁││旁尋獲上開失竊車輛。│├──┼────────┼─────┼───┼──────────────┤│七│丁○○竊盜,累犯│96年3月7日│丙○○│丁○○持自備鑰匙1支,竊取停│││,處有期徒刑叁月│12時許││放於左址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扣案之鑰匙壹支│││重型機車。│││(其上刻有CHINYO│新竹縣竹東││嗣於96年3月8日11時30分許,黃│││字樣),沒收之。│鎮五豐里北││ 俊彥 為警在新竹市○○路○段607││││興路3段506││巷口查獲後,主動帶同警方前往││││號前││新竹縣○○鎮○○路○段○○○巷91││││││弄4號前,起出上開竊得車輛而││││││尋獲(已發還被害人丙○○)。│├──┼────────┼─────┼───┼──────────────┤│八│丁○○竊盜,累犯│96年3月8日│乙○○│丁○○持自備鑰匙1支,竊取停│││,處有期徒刑肆月│10時許││放於左址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扣案之鑰匙壹支│││自用小客車。│││(其上刻有CHINYO│新竹縣竹東││嗣於96年3月8日11時30分許,黃│││字樣),沒收之。│鎮上館里16││俊彥駕駛上開竊得自用小客車,││││鄰和江街22││為警在新竹市○○路○段○○○巷口││││0號前││查獲而尋獲(已發還被害人 陳煌 ││││││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