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67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家峰 債務人 謝勝合 律師即 葉國貞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勝合即葉國貞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3年4月2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影本。(台端聲請狀已記載請求自民國102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03年4月2日之利息,民國103年4月2日之利息應已包括在內)
二、 陳明 所請求「連帶給付」為何意。(若為對遺產管理人請求,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管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若干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