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工程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09號上訴人友升營造有限公司(原名順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豪強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建字第109號工程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零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