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7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7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嘉甫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如下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至被告雖辯稱:是告訴人先打我的,我是為了防衛云云,惟告訴人除雙側上臂受有挫傷外,於頭部、頸部等處亦有挫傷之傷勢,如被告僅係要防衛告訴人之侵害,何需毆打告訴人之頭部、頸部,此外,被告亦未提出診斷證明書等證據證明其確有受到告訴人之傷害,自難認被告所辯屬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77條業於民國10
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原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之條文則為:「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法定刑(有期徒刑及罰金)之上限,而並無更有利行為人,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就是否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部分,被告前雖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並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科紀錄表在卷可參,惟被告前開所犯之罪與本次所犯之罪罪質不同,本院依本案行為人所應負擔之罪責裁量後,認難以上開前科認其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特別薄弱之情形,爰不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問題,與告訴人發生爭吵後,竟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多處挫傷之傷勢,其情緒控制能力不佳,行為亦有不當,並考量被告原有意調解,後因雙方對於調解條件並無共識,而尚未能藉訴訟外程序彌補告訴人之損害,及被告之素行、與告訴人之關係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錄:論罪法條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102號被告陳嘉甫男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號(新北土城戶政事務所)居高雄市○○區○○路○○○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嘉甫與 李彥蓉 原係男女朋友,2人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下午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6樓之3住處發生爭吵,詎陳嘉甫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李彥蓉,致其因而受有頭部、頸部及雙側上臂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李彥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其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嘉甫於偵查中之供│有於上開時、地毆打告訴人│││述。│之事實。│├──┼───────────┼────────────┤│2│告訴人李彥蓉之指訴。│被告上開犯罪事實。│├──┼───────────┼────────────┤│3│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家庭暴│告訴人因被告之毆打受有上│││力事件驗傷診斷書。│揭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檢察官張貽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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