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謝文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
○○○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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