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8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卜信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鍾一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通訊軟體相對人為債務人鍾一葳。若無法釋明,請提出帳戶000000000000000確實為債務人所有或其指定匯入之帳戶之相關資料,及 陳明 本件聲請欠款是否已屆清償期,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另立之借據有約定清償期、催告清償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