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原告 林禎助
林福郎 林賜郎 林天林 林麗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如君 律師被告 陳品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王凱俐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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