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 律師被告 許耀仁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8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梁耀鑌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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