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淑滿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一百零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注射針筒壹支重零點壹肆公克(驗餘淨重)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重零點零捌玖公克(驗餘淨重),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分別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均係屬違禁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一百零二年度毒偵字第八四號被告蘇淑滿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一百零四年度訴緝字第七五號為不受理判決確定。惟該案查扣之含海洛因注射針筒一支重0‧一四公克(驗餘淨重);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重0‧0八九公克(驗餘淨重),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將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品分別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節,業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屬實,有該局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調科壹字第○○○○○○○○○○○號鑑定通知書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高市凱醫驗字第二二五0八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一紙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