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3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至鈞
(現在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至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5年;如附表編號8所示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裁判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上開刑事判決、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參酌原確定判決、裁定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回覆略以:希望從輕量刑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是依最高法院上開裁定意旨,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附表:受刑人張至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1年3月(共3次)犯罪日期108年3月18日108年3月10日至同年月11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3月11日,應予更正)108年5月13日至同年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5月15日,應予更正)、108年5月15日至同年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5月16日,應予更正)、108年5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49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411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雲林地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318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93號109年度訴字第629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13日110年1月26日110年2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35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435號109年度訴字第62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7月8日110年7月15日110年8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87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874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98號編號3至6經雲林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2經中高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06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948號)編號1至7經中高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0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緝字第211號執行中,指揮書日期:112年7月12日至117年7月10日)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8次)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14日、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6日、108年5月16日、108年5月16日、108年5月16日、108年3月29日至同年5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5月16日,應予更正)、108年5月20日至同年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5月21日,應予更正)108年5月16日至同年月20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5月16日,應予更正)108年5月13日至同年月14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5月14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06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06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29號109年度訴字第629號109年度訴字第629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1日110年2月1日110年2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29號109年度訴字第629號109年度訴字第62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8月10日110年8月10日110年8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均否否否備註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98號編號3至6經雲林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至7經中高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0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緝字第211號執行中,指揮書日期:112年7月12日至117年7月10日)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6月(共3次)、有期徒刑1年5月(共3次)、有期徒刑1年4月(共4次)、有期徒刑1年3月(共5次)犯罪日期108年3月31日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26日、108年3月29日、108年3月29日、108年3月29日、108年3月29日、108年3月29日、108年4月1日、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2日、108年4月12日、108年4月15日、108年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046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209、8323、8709、14119、17382號、109年度偵緝字第5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288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87、88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6日112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288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87、8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6日112年10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606號編號8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指揮書日期:117年7月21日至120年3月20日)編號1至7經中高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0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緝字第211號執行中,指揮書日期:112年7月12日至117年7月10日)